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4-10浏览:10设置

各学院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25410


 

 

浙江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提高我校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指引》(浙教安202513)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实验用房)为管理单元。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不同实验用房的安全风险和安全管理差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学院、直属单位(研究所、中心)(以下简称“二级单位”)要严格落实本办法要求,并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构建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逐级分层落实的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指导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方针;确定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政策和原则;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负责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建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平台”,指导和督促各二级单位及时更新、维护实验室安全信息,完善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在“浙江省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数字化平台”中动态更新。

第八条 安全保卫部是学校安全工作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实验室实验室改建和扩建的消防审核、消防器材配备和更新,检查实验室消防设施;负责实验室治安事件的处理;指导各二级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和演练。

第九条 教务处是教学实验项目安全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建立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特种设备等高风险教学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负责开设有学分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

第十条 人文社科处、科学技术处是科研实验项目安全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建立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特种设备等高风险科研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

第十一条 人事处是实验室安全队伍建设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的核岗定编;协助组织教职员工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会同各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的奖惩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是全校学生(研究生)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协助组织学生(研究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负责处理违反实验室安全制度的学生(研究生)。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成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管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审核所属各实验用房的安全风险等级;指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由其负责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更新“实验室安全管理平台”的实验室安全信息,并提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定;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培训、安全准入、安全检查、事故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及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中心)负责人是本实验室(中心)的分级分类管理工作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本实验室(中心)的安全分级分类工作,确定各实验用房的分级分类管理责任人,提出各实验用房的安全分级分类建议;负责落实本实验室(中心)的安全培训、安全准入等制度,做好实验室(中心)安全周检查,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各实验用房管理人(使用人)是本实验用房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负责识别本实验用房危险源的安全风险等级和安全风险评估,并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平台”中及时更新分级分类相关信息;负责落实本实验用房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安全准入等制度,做好本实验用房的安全日检查,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第三章 危险源识别与评估

第十七条 危险源是导致实验室安全风险的重要因素。实验室危险源按照其特征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医学)类、辐射类、机械类、电子(电气)类、其他6类别。

第十八条 危险源安全风险评估是实验室安全分级的基础。根据危险源可能导致的安全风险程度,实验室危险源的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可分级、级、级、4个等级。各类别危险源的安全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浙江省高校实验室危险源分类分级划分参照表》(附件1)。

第十九条 同一间实验用房涉及多个危险源的,应当分别进行识别和安全风险评估。同类别危险源,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判定该实验用房该类别危险源的安全风险等级。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

第二十条 根据实验用房内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其安全风险等级判定实验用房的安全风险等级。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可分为一级(重大风险)、二级(高风险)、三级(中风险)、四级(低风险)4个等级。同一间实验用房涉及多个类别危险源的,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类别判定该实验用房的安全风险等级。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用房启用前,或实验用房的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进行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险评估,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等责任主体,应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建设、周期性安全检查、安全隐患闭环整改、实验人员安全准入、常态化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基础性工作,确保上述安全管理全流程信息均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平台”中如实记录并动态更新。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要求和检查频次见《浙江省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2)。

第二十三条 实验用房管理人(使用人)开展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险评估,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平台”中及时更新分级分类相关信息;各实验室(中心)负责人及时提出分级分类建议;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审核安全风险等级,报实验室建设和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实验用房门外须悬挂“实验室安全信息牌”,载明安全风险等级、主要危险源、防护措施、安全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 全面开展安全准入培训。将实验室安全知识纳入新教工入职培训中,新进实验教师、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必须通过校级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将实验室安全知识纳入新生始业教育和考核内容,新生必须通过校级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完成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并与指导教师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接受实验训练。根据所涉及实验用房的危险源类别及安全风险等级,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学时要求如下:一级≥24学时,二级≥16学时,三≥8学时,四级≥4学时。

按需开展年度安全培训。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及实验人员应按规定每年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范围涵盖校外专项培训及校内组织的校、院、实验室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根据所涉及实验用房的危险源类别及安全风险等级,年度培训学时要求如下:一级≥8学时,二级≥4学时,三级≥2学时,四级按需组织。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及实验人员应按规定每年参加安全演练,培训范围涵盖校外安全应急演练及校内组织的校、院、实验室三级安全应急演练培训。根据所在实验室的危险源类别及安全风险等级,应急演练频次要求如下:一级≥2次,二级及以下≥1

第二十七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课题)或其他实验(实训)活动应提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科研项目(课题)由人文社科处、科学技术处负责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教学实验(实训)活动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涉及级、级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并及时进行审查、备案,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配备符合其安全风险等级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其中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规追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浙江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浙师实验字20195)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附件1.浙江省高校实验室危险源分类分级划分参照表.pdf

    2.附件2.浙江省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