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提高我校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科信〔2024〕4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指引》(浙教安〔2025〕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我处组织修订了《浙江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单位及时组织人员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4月2日前反馈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安全科,联系人:倪煜昕;短号:654480;电子邮箱:sysaqk@zjnu.cn。
附件:《浙江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2025年3月25日
附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提高我校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科信〔2024〕4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指引》(浙教安〔2025〕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不同实验室的安全风险和安全管理差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学院、直属单位(研究所、中心)(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和事故处置预案。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构建由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指导本校实验室开展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方针;确定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政策和原则;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等。
第六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校级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建立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建设与完善浙江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平台(https://labsafe.zjnu.edu.cn/lab-platform/lab-baseinfo)(下称:安全管理平台),指导、督促各二级单位及时更新、维护安全管理平台内实验室信息;将数据录入“浙江省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数字化平台”并动态更新。
第八条安全保卫部是全校安全工作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指导各二级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和演练;负责实验室消防器材的配备和更新,检查或督查实验室消防设施;实验室改建和扩建的消防审核;实验室治安事件的处理等。
第九条教务处是教学实验项目安全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建立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特种设备等高风险教学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负责开设有学分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等。
第十条科学技术处是科研实验项目安全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建立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特种设备等高风险科研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
第十一条人事处是实验室安全队伍建设与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的核岗定编与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协助各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的奖励处罚。
第十二条学生处、研究生院是全校学生(研究生)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协助组织学生(研究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负责对违反实验室安全制度学生(研究生)的处理等。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成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本单位整体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根据实际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的奖励处罚办法,并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管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指定专人负责更新安全管理平台的实验室信息,并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审定;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中心)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的分级分类管理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和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等)。其主要职责为:建立本实验室(中心)分级分类管理责任体系,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确定本实验室(中心)各房间的分级分类管理责任人;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周查制度,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实验用房管理人或使用人是本房间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判定本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落实安全培训、应急演练及日常管理;在安全管理平台中及时更新危险源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危险源识别与评估
第十七条 危险源是导致实验室安全风险的重要因素。实验室危险源按照其特征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医学)类、辐射类、机械类、电子(电气)类、其他类6个类别。
第十八条 危险源安全风险评估是实验室安全分级的基础。根据危险源可能导致的安全风险程度,实验室危险源的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 个等级。各类别危险源的安全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浙江省高校实验室危险源分类分级划分参照表》(附1)。
第十九条 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多个危险源的,应当分别进行识别和安全风险评估。同类别危险源,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判定实验室该类别危险源的安全风险等级。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内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其安全风险等级判定实验室的安全风险等级。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可分为一级(重大风险)、二级(高风险)、三级(中风险)、四级(低风险)4 个等级。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多个类别危险源的,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类别判定该实验室的安全风险等级。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的实验室启用前,或实验室的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直接责任人应及时进行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险评估,在安全管理平台中完成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判定工作,并由学院进行审核确认后,报学校备案。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针对不同安全风险等级的实验室,落实相应的管理要求,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要求详见《浙江省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2)。
第二十三条 安全信息公示
实验室门外须悬挂安全信息牌,标明安全风险等级、主要危险源及应急联系人。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要求
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检查频次要求见《浙江省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2)。
第二十五条 安全准入、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
1.安全准入:将实验室安全知识纳入新教工入职培训中,新进实验教师、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必须通过校级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将实验室安全知识纳入新生始业教育和考核内容,新生必须通过校级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完成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并与指导教师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接受实验训练。根据所在实验室的危险源类别及安全风险等级,实验室准入培训学时要求如下:一级≥24学时;二级≥16学时;三级≥8学时;四级≥4学时。
2.安全培训: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及实验人员应按规定每年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范围涵盖校外专项培训及校内组织的校、院、实验室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根据所在实验室的危险源类别及安全风险等级,年度培训学时要求如下:一级≥8学时;二级≥4学时;三级≥2学时;四级按需安排。
3.应急演练: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及实验人员应按规定每年参加安全演练,培训范围涵盖校外安全应急演练及校内组织的校、院、实验室三级安全应急演练培训。根据所在实验室的危险源类别及安全风险等级,应急演练频次要求如下:一级≥2次;二级≥1次;三级≥1次;四级≥1次。
第二十六条 安全评估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课题或其他实验、实训活动应提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科研项目、课题由科学技术处负责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教学实验、实训活动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涉及Ⅰ级、Ⅱ级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将不定期抽查。一级(重大风险)、二级(高风险)实验室应针对主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二十七条 条件保障
实验室应配备适合其安全风险等级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建设、周期性安全检查、安全隐患闭环整改、实验人员安全准入、常态化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基础性工作,确保上述安全管理全流程信息均在安全管理平台中如实记录并动态更新。
第二十九条 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规追责。
第三十条各二级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浙江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浙师实验字〔2019〕5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附件一:浙江省高校实验室危险源分类分级划分参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