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平安校园”实验室 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10-22浏览:10设置

各学院(部门):

    根据《关于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意见》(浙教安〔201373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教安〔20196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稳定,认真做好迎接教育厅等级平安校园考评工作,我校将开展“平安校园”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要求

学院(部门)要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浙江省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相关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实验室安全的重要性,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把握实验室安全的短板和不足,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加强危险源管理,严格落实“平安校园”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及时、到位。

检查内容

1.参照《浙江省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考评实地检查项目表》(附件1),组织对学校各类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排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并及时进行整改,做好整改记录,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间。

2.核对实验室安全综合管理平台中实验室的用房性质(分为教学实验室、教学准备室(附属用房)、教学办公室、科研实验室、科研附属用房、科研办公室或学习室),有出现变动的,须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更新。

3.学生实验室安全知识掌握情况(如灭火器的使用及逃生自救等相关知识)。

4.实地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①实验室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②试剂规范使用情况;

③设备规范使用情况(特别注意通风橱未使用时,升降门需降至距离底部10-15cm高度;大功率电器需配备独立墙插);

④危险化学品(包含管制类化学品)管理情况;

⑤消防设施与器材配备情况;

⑥消防逃生通道情况;

⑦安全警示标识张贴情况;

⑧环境卫生情况。

三、工作安排

1.实验室自查(1023-111日)

各实验室责任人按照通知要求,参照《浙江省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考评实地检查项目表》(附件1),对所属房间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111日前录入到实验室安全检查系统中,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

2.学院(部门)汇总和检查(114-1115日)

学院(部门)组织人员对实验室进行汇总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录入到实验室安全检查系统中(检查活动命名格式:XX学院2024年“平安校园”实验室安全检查),确保1115日前完成学院层面的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与用房性质确认工作。

3.学校抽查(1118-1122日)

在学院(部门)自查的基础上,我处将组织专家组对部分学院(部门)实验室安全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对用房性质是否与实验室安全综合管理平台一致。

1)组织方式:

由我处组织专家组,于1122日前对全校实验场所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检查安排:

专家组将对各学院(部门)“平安校园”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现场检查结束后,专家组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须对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做好整改记录,对短期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间。

被检查单位收到整改通知书后,须于1129日前编制整改报告,并在实验室安全检查系统中上传。

四、工作要求

1.根据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学院(部门)领导全员动员,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全力以赴确保“平安校园”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2.学校对各学院(部门)开展“平安校园”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安全措施未落实的进行网上通报,限期整改,跟踪督办,全力以赴确保通过平安校园等级评定。如有疑问或需要协助,请联系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安全科(联系人:倪煜昕,电话:82286687)。

附件:附件一:浙江省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考评实地检查项目表.pdf

附件二:实验室安全检查系统自查操作流程.pdf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202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