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19浏览:10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师范大学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以下称为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和管理,提高信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和规范标准,结合浙江师范大学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范围内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监督和图像信息的存储、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监控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四条 保卫处负责统筹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监督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保卫处根据《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浙江省高校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标准》等标准、规范文件的要求,在学校公共区域合理部署视频监控点位,尽量扩大视频监控覆盖范围。

第六条 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运行、管理实际,对本单位区域内的办公、科研、教学和生活起到关键作用的重点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进行评估,确实需要安装视频监控的,可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由保卫处统一安排安装。

第七条 二级单位根据业务领域特殊要求,确需自行建设的视频监控和相关安全防范系统,需向保卫处报备相关信息,由保卫处统一调配资源。原则上不允许师生个人在公共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第八条 二级单位自行建设的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如需纳入学校统一安防平台进行集中管理的,需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保卫处审定后方可接入。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九条 公共区域内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主体为保卫处,二级单位自行建设的视频监控及其他安全防范系统,由二级单位自行管理维护。

第十条 安防指挥中心值班人员负责巡查视频监控的离线、画面遮挡(树枝、蛛网)、模糊、角度偏移等异常情况,每周一、周四汇总形成离线点位信息汇总表报送技防管理工作人员,经工作人员审核后报送维保单位。

第十一条 维保单位接到离线点位信息汇总后,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排查维修,原则上要求维保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修复视频监控异常情况,确实因需重新布线、设备更换等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需出详细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组织的施工、装修等项目,项目内容涉及视频监控设施设备的,需提前一周向保卫处综合技防科报备,并填写《涉视频监控设施设备施工、装修项目报备表》发送至保卫处邮箱(联系电话:0579-82291520,邮箱:bwc110zjnu.cn)。未报备并导致视频监控点位异常的,所产生的后果由二级单位承担。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保卫处将向有关单位发放《视频监控设施设备损失情况告知书》,告知损失情况并责令其履行监管、修复义务,由责任单位协调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重点区域视频监控的管理。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结合学校管理实际,确定浙江师范大学视频监控重点区域为:学校主出入口、学校主要交通干道、教学楼、实验楼出入口、学生宿舍出入口、湖泊区域、广场区域、运动场区域、危化品存放地、安防指挥中心等。重点区域的变更经过保卫处审定后执行。

2.视频监控重点区域的监控点位在安防指挥中心大屏轮巡展示,安防指挥中心工作人员重点关注监控画面,如发现人员异常聚集、人员落水、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或保卫处特定时段指定的异常状况,及时报告校园110服务大厅。

3.重点区域内视频监控如有异常,维保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抢修,原则上要求七个工作日内修复,限期内确实无法修复的,需要向保卫处说明情况。相关科室负责人负责监督整体运行情况,协调离线定位修复工作。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十四条 视频监控系统采集的视频监控图像信息数据属于限定访问范围数据,由保卫处在信息技术中心的指导下集中存储、加密管理。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调取系统数据的,应当按照保卫处案(事)件处置流程,取得许可后方可调取,并填写调取图像信息登记表。公安机关因办案需要,确需复制的,需出示警官证并经过值班人员核验,填写复制图像信息登记表后方可复制带离。

第十六条 安防指挥中心工作人员需严守数据保密工作要求,坚决杜绝私**摄、调阅、复制视频监控图像信息数据的行为,不得在工作地点以外的区域谈论视频监控图像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因管理工作需要,确需实时调阅视频监控图像信息数据的,可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保卫处审议通过并签订数据保密协议后,由保卫处统一分配资源,并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承建、运维等相关人员需签订数据保密协议,如有信息泄露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管理办法中涉及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内容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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