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02-22浏览:114设置

各学院、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保障实验室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7年第二次修正)的规定,决定开展射线装置安全管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论证,规范射线装置采购流程

1.相关学院、部门因教学科研需求拟购置射线装置时,应组织专家对拟采购设备的型号、规格、参数等进行论证和环境评估,填写《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附件1),并在安装场地满足条件一栏中注明环境评估结果,与采购申请一并提交。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对照我国生态环境部《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证明文件》(附件3),判定该设备是否属于豁免备案射线装置。

若拟购置射线装置属于豁免备案装置,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可免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操作人员可不作为辐射工作人员管理。

若拟购置射线装置属于非豁免备案装置,相关学院、部门购买、转让、转移以及处置射线装置时,必须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依法向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申报或审批手续,待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并统一纳入学校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操作人员须作为辐射工作人员管理。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购买射线装置。

二、摸清底数,强化射线装置管理

1.请各学院、部门对照《浙江师范大学射线装置汇总表(豁免统计)》(附件2)及《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证明文件》(附件3)查漏补缺,核对本单位射线装置是否齐全,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如有变化,请于310日前将相关信息报送达我处实验室安全科。

2.相关学院应建立符合实验室射线装置管理要求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等制度并上墙。

3.相关学院应建立本单位射线装置台账,记载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途、来源和去向等事项,做到账物相符。

4.每台射线装置都应专人专管专用。操作人员每天上岗前做好检查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状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5.凡学生实验使用射线装置,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现场指导,并作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三、加强培训,完善人员保护机制

1.射线装置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操作人员可登陆金华市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平台(https://jhfspx.91cme.com/)完成岗前培训和岗中培训,上岗后每5年复训一次。各学院须组织操作人员在310日前完成培训,并将培训证书复印件及电子档送我处实验室安全科备案。

2.按国家有关规定,非豁免备案射线装置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岗前体检;在工作期间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并进行个人剂量检测(3个月一次);每二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二级单位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相关体检工作。

 

联系人:姚林波  电话:82286687 邮箱:sysaqk@zjnu.cn

 

附件1: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doc

附件2:浙江师范大学射线装置汇总表.xls

附件3: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证明文件(共十批).xlsx (截止至20210818日,共十批)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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