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的督查,促进实验室安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提升实验室安全工作水平,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精神,决定成立浙江师范大学第七届实验室安全学生督查组,聘期一年(2022年11月1日—2023年10月31日),现予以公布。学生督查组名单见附件1。
附件:1.浙江师范大学第七届实验室安全学生督查组名单
2.浙江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学生督查组工作条例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附件1
浙江师范大学实验室第七届安全学生督查组名单
第一组
组 长: 李晨帆(生化学院)
成 员: 韩志钊(生化学院)、陈秋婷(生化学院)
第二组
组 长: 陈超发(地环学院)
成 员: 熊丽萍(地环学院)、申赛龙(地环学院)、徐梓晴(地环学院)
第三组
组 长: 王军峰(物电学院)
成 员: 国佳佳(物电学院)、施虹西(物电学院)、汤少华(物电学院)
第四组
组 长: 方聪(工学院)
成 员: 曹锦松(工学院)
附件2
浙江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学生督查组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强化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促进学生切实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学生督查组工作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领导,实验室安全科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督查的范围包括全校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学生督查组由研究生和本科生组成,聘期一年。
第四条 学生督查组职责
1.检查实验室安全、环保、卫生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
2.检查学生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3.汇总实验室每月安全检查情况,制作实验室每月安全简报,宣传实验室安全环保知识。
4.制止实验室不安全环保行为,曝光不良现象。
5.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建言献策。
6.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提供实验室安全检查情况等。
7.完成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五条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前提下,学生督查组可以随时到实验室、实验准备室、库房等场所开展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
第六条 督查组工作要求
1.督察组成员检查实验室安全须佩戴督查证。
2.督查组每月至少对实验室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和拍照取证工作,每次督查结束后一周内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提交书面督查报告。
3.对违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人或事,要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和制止。
4.实行组长负责制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布置具体督查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召开学生或教师座谈会。
6.完成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七条 检查结果应用
1.作为实验室、个人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之一。
2.在相关层面予以通报。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