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12浏览:83设置


  为鼓励实验室工作人员从事实验理论、实验技术与方法的开发与研究,开展实验设备的更新改造,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立项原则

第一条 实用性:紧密结合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能够解决实验技术开发、实验设备功能挖掘、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实际问题。

第二条 创新性:研究项目具有一定特色和创新,并能在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实验室管理过程中得到应用。

第二章 申报对象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须是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一线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每位申请者限报1项。

第四条 近二年主持过实验技术研究项目或主持实验技术研究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申报;已在其它部门(单位)立项的相关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立项范围

第五条 实验技术研究。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所需实验技术的开发,大型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等。

第六条 自制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包括零配件)、器材、实验教具的自制。

第七条 大型仪器共享、实验室开放、实验室绩效评价等实验室管理研究。

第八条 虚拟仿真实验技术开发。

第九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研究。

第十条 其他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研究。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下旬,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下文组织申报,申报者登录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管理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书,提交学院(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审核同意后提交至学校管理员。

第十二条 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资助经费额度每项3000—5000元。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通过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络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立项的各项目负责人填写纸质项目责任书,由学院(部门)汇总后于每年上半年开学后的两周内送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存档。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每年11月下旬,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下文组织项目验收,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完成研究工作,登录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管理系统填写结题报告,并上传所有项目成果材料的电子稿,经学院(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在系统上提交。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形式为论文的,要求公开发表,并标注项目基金为浙江师范大学实验技术研究项目;成果形式为专利的,提交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成果形式为实物的,提供实物照片;成果形式为应用成果的,要求附使用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通过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结题验收,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结题结果。对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且提出推广实施计划的项目,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将进一步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结题的,须在系统中填写延期结题报告,经学院(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延期一年结题。延期一年仍不能结题的,将终止项目研究,收回资助经费。

第六章 经费报销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设立实验技术研究项目专项经费。验收通过的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将发票汇总后交学院(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每年6月底前到计财处自行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