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实验材料、易耗品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12浏览:125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材料、易耗品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科学管理,做到合理使用、防止浪费,确保教学、科研实验的正常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材料、易耗品和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教学、科研使用的不属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的物资。

1.实验材料: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2.易耗品:指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资。如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3.劳动防护用品:指为保护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实验技术与管理工作的各类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而购置的物品。如实验服、口罩、手套等。

第三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实验材料、易耗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对实验材料、易耗品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申购合理,验收认真,出入库手续清楚,帐物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二章 经费、计划和购置

第四条 经费预算列入学院(部门)人才培养经费中,由学院统筹使用。

第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实验教学计划、人员和库存情况,编制下一学期教学实验材料、易耗品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录入实验材料管理系统,其中化学品、气体、生物制剂、实验动物录入化学品管理系统,经分管领导网上审核后实施。临时购置实验材料、易耗品和劳动防护用品也须事先通过相应的管理系统申报。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重点审核涉及实验室安全的危化品、生物制剂和实验动物的购置计划。

第七条 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含民用爆炸)、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申购,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向公安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八条 实验材料、易耗品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购入实验材料、易耗品和劳动防护用品后,各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在实验材料管理系统中办理入库手续,打印《教学实验材料验收入库单》,其中化学品、气体、生物制剂、实验动物等涉及安全的物品,须在化学品管理系统中办理入库手续,打印《化学品验收单》,经验收人、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连同发票办理报销手续。严禁未经申报购买,严禁向无合法资质的厂商购买。

第十条 剧毒、易制毒、易制爆、易燃易爆、爆炸(含民用爆炸)等危险化学品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的一次采购数量以满足学生一周实验用量为上限,降低库存量,严禁大量存放。

第三章 存放与使用

第十一条 实验材料、易耗品要按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别分库分架存放,做到帐物对号。对贵重的和涉及实验室安全的实验材料、易耗品,要妥善保存,重点管理,定期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或失窃事故,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实验材料、易耗品的领用,在实验材料管理系统中办理,其中化学品、气体、生物制剂、实验动物等涉及安全物品的领用,在化学品管理系统中办理,由领用人发起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库。

第十三条 剧毒品存放地必须通过专门机构的安全评估,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五双”原则执行,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

第十四条 对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含民用爆炸)、放射性、病原微生物及其他危险实验材料、易耗品,使用单位必须专人负责,存放在专用的柜子里并上锁,做好使用记录;要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实验材料、易耗品的安全。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注意节约使用实验材料、易耗品,严防浪费。危化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滓应妥善回收,严禁随意抛弃。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第十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为从事实验工作的专职教师和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工人和仓库保管员、野外实习带队教师和体育术科教师等。

第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其主要作业的劳动条件发放,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的,发给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八条 科研、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根据其需要发给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教师进行科研实验也应发给一定数量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临时工,从事和在编人员同样劳动条件的作业时,可酌情发给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病假、脱产学习、出国等累计

在岗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周期相应延长。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师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年限指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累计的时间,其中间隔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时间要相应减去。

第二十二条 体育运动术科教师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个人自行采购,每人每年限报600元,超出部分自理。

第二十三条 生物、地理专业野外实习带队教师的旅游鞋,每双限在150元以内,超出部分自理。

第五章 帐务处理与报损报废

第二十四条 帐务管理:

 1.各单位要在实验材料管理系统或化学品管理系统中做好各类实验材料、易耗品、劳动防护用品或化学品、气体、生物制剂、实验动物的验收入库、出库工作。

2.剧毒、易制毒(第一类、第二类)、易制爆、爆炸(含民用爆炸)等危险化学品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等出库后,应予以严格控制和监督,及时做好使用情况登记。

3.实验材料、易耗品在实验后仍有使用价值的,须做好回收入库工作。

4.各单位应加强帐、物管理,每半年盘存一次,发现帐物不符的,要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报损、报废、报失:

1.凡因使用年限已到或失效,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申请报废。

2.对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实验材料、易耗品、劳动防护用品损坏、丢失或酿成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轻重及损失大小,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还要予以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表:浙江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

准表

附表


浙江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表



使用年限     劳动防护用品名称

 ()        



工作性质(种类)


()

旅游鞋

纱手套





运动外服

运动内服

运动袜子

运动鞋

物理、电子、地理类专业

实验室人员

 36





 3

 12





实验教师

 48





 6

 24





机械类专业

实验室人员

 6

 6

 3

 6

 6

 2

 2





实验教师

 12

 12

 3

 6

 6

 6

 6





化学、生物类专业(含体育专业人解、生理、生化室)

实验室人员

 24



 3


 2

 6





实验教师

 36



 6


 6

 12





教育技术、语言类工作人员


 36





 3

 12





计算机机房工作人员


 36





 6

 12





生物、地理专业野外实习带队教师



 24



 12







体育术科教师









 24

 12

 6

 6

化学药品仓库保管员


 24


 3

 3


 2

 6





非化学药品仓库保管员


 36


 3



 3

 12






注:长期固定在恒温室工作的人员每48个月发棉鞋一双。物理专业电工学实验室工作人员每24个月发电工鞋一双。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每24个月发放射防护服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