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浙江省2021年度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的通知

时间:2022-04-12浏览:383设置

各有关学院(单位):

根据《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浙科发基〔202071号),《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的通知》(浙科发基〔20229号)(附件6),学校现决定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及周期

评价范围:学校加入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大型科研仪器,启用日期在201011日以后(附件1)。

评价周期:202111日至20211231日。

二、评价分值

依据《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附件7)。

三、填报内容

(一)运行机时

1.年有效运行机时

参考以下原则填报:

1)参照上学期学校大仪绩效考核数据(附件1),梳理上学期学校大仪绩效考核填报过程中年有效运行机时漏报、少报等情况,及时补全、完善数据,实事求是填报。

2)已装传感器大仪,结合传感器数据(附件2)与学校大仪绩效考核数据,按照最高数据填报。

2.年对外服务机时

指大仪对校外单位、个人服务而产生的机时。校外对外服务包括测试、加工、实验、参观、培训、研学等。

参照上学期学校大仪绩效考核数据(附件1),梳理上学期学校大仪绩效考核填报过程中年对外服务机时漏报、少报等情况,及时补全、完善数据,实事求是填报。

(二)仪器服务

指本单位开放共享服务收入及科技创新主要成效案例。各学院(部门)根据大仪收费实际情况(交计财处)填报相关数据,单台大仪填报1条收入服务记录(附件3);并根据本学院(部门)在大仪管理过程中产生先进的科技创新事迹填报1-2个经典案例。

四、大仪基本数据核对和传感器核查

1.大仪基本数据核对

请各学院(部门)依据大仪基本信息(附件4)核对相关数据作出仔细修改,并填报大仪基本信息表(附件5

2.传感器数据核查

近期科技厅对全省各单位连接传感器大仪3个月、6个月未开机情况进行了通报,要求各单位进一步核查并上报核查结果。请各学院(单位)全面及时仔细排查相关大仪并将结果反馈学校。

五、其它

各学院(单位)要高度重视大仪评价工作,认真组织做好各大仪相关数据的填报和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相关数据纸质稿(签字盖章)与电子稿请于421日前务必报送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学校将于425日前报送省科技厅。考核结果省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将作为对学校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审核、资产管理、财政补助资金安排、高校分级分类考核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吴文华   联系电话:0579-82282513

 

附件1:考核仪器清单

附件2:大仪传感器数据

附件3:开放共享服务收入

附件4:大仪基本信息

附件5:大仪基本信息表

附件6:《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的通知》

附件7:《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2022412

附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