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院(单位):
根据《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浙科发基〔2020〕71号),《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的通知》(浙科发基〔2022〕9号)(附件6),学校现决定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及周期
评价范围:学校加入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大型科研仪器,启用日期在2010年1月1日以后(附件1)。
评价周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评价分值
依据《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附件7)。
三、填报内容
(一)运行机时
1.年有效运行机时
参考以下原则填报:
(1)参照上学期学校大仪绩效考核数据(附件1),梳理上学期学校大仪绩效考核填报过程中年有效运行机时漏报、少报等情况,及时补全、完善数据,实事求是填报。
(2)已装传感器大仪,结合传感器数据(附件2)与学校大仪绩效考核数据,按照最高数据填报。
2.年对外服务机时
指大仪对校外单位、个人服务而产生的机时。校外对外服务包括测试、加工、实验、参观、培训、研学等。
参照上学期学校大仪绩效考核数据(附件1),梳理上学期学校大仪绩效考核填报过程中年对外服务机时漏报、少报等情况,及时补全、完善数据,实事求是填报。
(二)仪器服务
指本单位开放共享服务收入及科技创新主要成效案例。各学院(部门)根据大仪收费实际情况(交计财处)填报相关数据,单台大仪填报1条收入服务记录(附件3);并根据本学院(部门)在大仪管理过程中产生先进的科技创新事迹填报1-2个经典案例。
四、大仪基本数据核对和传感器核查
1.大仪基本数据核对
请各学院(部门)依据大仪基本信息(附件4)核对相关数据作出仔细修改,并填报大仪基本信息表(附件5)
2.传感器数据核查
近期科技厅对全省各单位连接传感器大仪3个月、6个月未开机情况进行了通报,要求各单位进一步核查并上报核查结果。请各学院(单位)全面及时仔细排查相关大仪并将结果反馈学校。
五、其它
各学院(单位)要高度重视大仪评价工作,认真组织做好各大仪相关数据的填报和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相关数据纸质稿(签字盖章)与电子稿请于4月21日前务必报送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学校将于4月25日前报送省科技厅。考核结果省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将作为对学校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审核、资产管理、财政补助资金安排、高校分级分类考核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吴文华 联系电话:0579-82282513
附件1:考核仪器清单
附件2:大仪传感器数据
附件3:开放共享服务收入
附件4:大仪基本信息
附件5:大仪基本信息表
附件6:《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的通知》
附件7:《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