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时间:2021-06-21浏览:188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推进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35号)、《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浙科发基〔20207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在学校分管实验室工作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部署安排,各学院(部门)和实验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单价在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考核;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大型仪器设备由学院(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每年度开展一次,一般于每年上半年进行。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五条 由学校预算资金投入建设或以学校名义接受捐赠的单价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仪)。

第六条 以入账时间为准,使用时间在一年(含)以上的大仪。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考核内容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包括机时利用和共享收入等硬性指标,也包括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软性指标。

第八条大仪绩效考核分为公共平台绩效考核和创新团队(或课题组)平台绩效考核。

第九条公共平台绩效考核主要指标

(一)机时利用。包含运行机时和测试机时。

(二)服务收入。对校内外开放共享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三)制度建设、日常管理等。使用、维保、安全、档案等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四)纳入共享平台整体情况。共享平台包括省科技云平台和学校大仪共享平台。

第十条创新团队(或课题组)平台绩效考核主要指标

(一)机时利用。包含运行机时和测试机时。

(二)开放共享。仪器入网及对校内外开放共享情况。

(三)日常管理。使用、维保、安全、测试记录等制度建设与日常运行情况。

(四)科研成果。包括在研项目、年度新增奖项、年度新增论文、年度新增专利等科研成果产出。

(五)人才培养。包括本科生实训人数、本科生课题、本科生奖项等教学成果产出。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大仪管理人员自查

由大仪设备管理人对其所管理仪器本年度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照原始记录与相关材料,按要求认真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评价表》及相关数据汇总表,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按时将自查结果报所在学院(部门)。

第十二条学院(部门)考核

各学院(部门)成立由主管领导、实验室(学科)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的大仪绩效考核小组,负责本学院(部门)具体考核工作。

大仪绩效考核小组对大仪绩效自查填报的各项数据逐台逐项核实、评分;根据得分评价标准,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初评;按时将绩效考核表、学院(部门)考评总结报告等材料报送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三条学校核查

学校成立大仪绩效考核专家组,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组负责对学院(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查阅核实,并对30万及以上大仪按照不低于20%比例进行现场抽查。在学校核查的基础上,对大型仪器设备的年度使用效益情况做出总体考核评价。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大仪绩效考核评价计分标准以总分100分制评价,分为四档:

1)优秀:总分在90分(含)以上;

2)良好:总分在75分(含)以上至不满90分;

3)合格:总分在60分(含)以上至不满75分;

4)不合格:总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对单位大仪的购置及维修费用投入的重要依据。

考核排名列前20%的管理单位和优秀机组给予一定奖励,并在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对考核不合格和填报数据不真实的单位,学校将进行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设备,学校将重新调配,并减少设备所在单位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等项目的经费投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doc